疑难处理

税务被吊销

发布时间:2018-04-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文件,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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